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6 11:50 浏览量:
(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参保手续
新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在注册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银行账号、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公章、员工发放工资签名花名册以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优惠政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允许园区新参保的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参加失业保险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执行,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
(四)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办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事业保险业务。按照各参保单位报送基本情况表、单位个人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已办理缴交事业保险费的单位如有职工人员增加或减少,需在每月20日前填报增减变动表报事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失业保险办理流程:失业保险条例>
办理或咨询电话:12333热线,企业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电话或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8279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