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7号)]
1.认定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可分生产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和商贸型创业孵化基地等两类,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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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生产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8家以上,吸纳就业70人以上;商贸型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主体不少于30家,吸纳就业100人以上;
(2)设区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生产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家以上,吸纳就业150人以上;商贸型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主体不少于40家,吸纳就业120人以上;
(3)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生产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1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5家以上,吸纳就业260人以上;商贸型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入驻主体不少于50家,吸纳就业200人以上。
2.申报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①《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分县级、市级、省级);②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等;③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人员名单;④基地创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吸纳就业人员名册;⑤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⑥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
3.扶持政策
(1)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①各级财政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实体的效果,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基地;
②创业孵化基地按有关规定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有关规定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
③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④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2)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除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外,可给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以下政策:
①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
③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
④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4.认定流程: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流程图。
办理或咨询电话:12333热线,企业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电话或市就业局企业科:0797-8084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