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6 11:39 浏览量:
(一)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8号);(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登记
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提供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1)工商营业执照;(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4)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的当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参保单位增加或减少参保职工时,应及时办理增减申报手续。每月20日至月末日上午办理申报次月增减变动。
(五)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优惠政策:园区新参保企业和职工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执行期为3年。
(六)参保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同时每年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记账利率对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结算利息。社保经办机构将每年度职工参保缴费记录单据打印交由用人单位给职工。
(七)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流程
办理或咨询电话:12333热线,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或市社保局电话0797-8117865、8117893、8117123、8119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