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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类--促进就业基地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6 11:26 浏览量: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206号)]

          1.认定条件:

          (1)现有在职职工50人以上(含50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的;

          (2)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支付给新招用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申报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江西省促进就业基地认定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5)劳动合同(复印件);(6)企业当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以及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的工资发放表;(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时间表;(8)经当地社保机构确认的企业已参保缴费人员花名册。

          3.享受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就业基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对其开展职业培训的,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标准为300元/人—3000元/人。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促进就业基地按规定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财政部门依照政策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地方财政承担75%;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部分,各地视财力状况,可以适当给予贴息。

          (4)税收优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促进就业基地凭《江西省促进就业基地证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及凭税务主管机关核定的《减免税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税务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县以上人民政府树立的大学生创业典型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就业的,优先享受相关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4.认定及贷款贴息申请流程: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认定及贷款贴息申请流程图。

          

          办理或咨询电话:12333热线,企业所在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电话或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0797-827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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